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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办税指南(2.0版)——停业登记

发布于 2022-01-09

  【事项名称】
  停业登记
  【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2.《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二税务分局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微信(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停业登记,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3.纳税人按申报停业登记时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停业复业报告书》
  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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