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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农林木种植的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 2022-01-09

  问: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农林木种植的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农林木种植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1月的解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额确认原则:协议—协商—出资—平均
  【注意】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类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扣除
  项目
  (1)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月。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3)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应纳税额
  计算
  1.查账征收:
  (1)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汇总确定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2.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其它合理方法。计算公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亏损弥补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后,查账征税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优惠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分类税制的特点处理。
  征管
  1.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4.变更汇算清缴地点条件:(1)在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满5年;(2)上一次选择汇算清缴地点未满5年,但汇算清缴地所办企业终止经营或投资者终止投资;(3)投资者在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前5日内,已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汇算清缴地点变更原因、新的汇算清缴地点等变更情况。
  【典型例题】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7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6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6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4.8万元,已列支;
  (2)合伙企业每季度末向每名合伙人预付股利0.5万元,已列支;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按投资比例分得的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6.4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事项。李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投资者费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甲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李先生2016年度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15%=10.5(万元),实际支出额低于限额,不需要调增应纳税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5%=0.35(万元) PK 1.35×60%=0.81(万元)后取其小为0.3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3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万元。
  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万元,业务招待费0.35万元。
  (2)甲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4.8×2+0.5×4×2+1+2-10=10.6(万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6×50%-0.35×12=1.1万元
  2016年度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4+1.1=7.5万
  全年应缴税额=7.5×30%-0.975+10×50%×20%=2.275万元
  【典型例题-2011年考试题多选】
  下列税务处理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税规定的有( )。
  A.投资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B.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C.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允许税前扣除
  D.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据实扣除
  E.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可跨企业弥补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选项C,不允许税前扣除;选项D,不是据实扣除,应在不超限额的情况下扣除。
  来源:解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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