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 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新办法》 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如何理解并执行上述规定,对广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命题,为了方便讨论,笔者举例如下: 信华公司2009年12月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按票面金额5%的支付手续费5万元,向南华公司购买了国税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列支销售费用100万元。南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信华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09年申报缴纳所得税10万元,前述销售费用未调整。 上述案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2011年2月1日税务机关对两公司税务处理如下—— 对南华公司的处理 1.流转税及所得税处理 现实分析,考虑到交易手续费为5%,则对应的一般的有两种情形: 情形一:利用销售不开票部分形成的空额,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二: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考虑到情形二,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限于本文的主题,这里仅讨论情形一的情况,税务机关应查清其不开票销售额,对应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违规处理。 2.发票处理 按照《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南华公司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处理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税务机关也可依据按照《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南华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导致信华公司少缴税款处1倍罚款。 3.涉罪移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南华公司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对信华公司的处理 1.所得税处理 依照《新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条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信华公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应补所得税25万元。 2.发票处理 依照《新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对信华公司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偷税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三款,对信华公司虚列费用,处于0.5至5倍罚款。 4.滞纳金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对应补信华公司所得税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涉罪移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信华公司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上述案例的税务处理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广大纳税人可以看出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立法层面从开票方和受票方均加大了打击力度,而且上升到刑法层面。 尽管虚开普通发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明确,例如如何理解“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对开票单位,《新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选择性适用?对受票单位,是否对其购买发票虚列费用的事实同时进行两项处罚即处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处罚和偷税事实处罚,是否有违背“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虚开普通发票罪立案标准暂未明确?,但广大纳税人必须正视当前的法律环境,特别是2010年5月7日颁布执行的《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规定“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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