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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债务重组要区分两种所得纳税调整

发布于 2021-12-15

  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税法只针对于债务重组损益有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此在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时,需区分两种不同的所得。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赊购一批材料,含税价为1130万元,甲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产的商品抵偿欠款,甲公司用于抵债的商品市价(不含增值税)为900万元,账面成本7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甲公司账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130
  贷:库存商品?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贷: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 313
  解析
  “其他收益一债务重组收益”科目金额313万元,其中包括商品处置损益200万元(900-700),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1130-900-117),其中可以适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金额应是多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文件所述“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还是指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313万元?在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表述,根据下列文件的附件表格中的计算公式(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债务计税基础-用于偿付债务的资产公允价值)可以得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债务重组损益113万元。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附件1-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
  如果甲企业该债务重组满足其他条件,比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等,可以适用5年均匀递延纳税政策,纳税调整方式如下: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年:
  以后四年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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