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率方面的差异 按规定,内资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对年度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3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征税,即内资企业实际适用18%、27%、33%三档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总负担率为33%。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另外对外国企业的一些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两税合并,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多都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而新税法明确对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实行15%的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适用于所有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其享受的税率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税基方面的差异 (一)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与福利费 按规定,内资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按照计税工资进行扣除(餐饮企业提成工资和软件发企业实发工资可全额扣除),计税工资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纳税人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电信行业可按2.5%)的标准计算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发生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即可在税前列支(福利费主要指三项基金、二项经费,而职工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在工资总额的14%内列支)。 两税合并,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过去实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办法,主要是考虑国企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如不限制将可能加剧滥发工资、福利。而对民企、外企来说,由于企业是由所有者控制的,工资发放会谨慎,限额扣除没有必要,所以新法草案取消了限额计税工资制度。 (二)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 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则按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10%以内部分可予以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发生的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 两税合并,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税前扣除广告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下同)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税务总局批准。经调整,现时服装、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制药企业则可按25%比例,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而言,广告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两税合并,在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四)税前扣除研发费 内资盈利企业发生的“三新”研发费,比去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抵扣。增长比例未到10%的,不得加扣50%。在这方面外资企业基本相同。 两税合并,在研发费方面,不同的地方是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优惠方面的差异 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 两税合并后,各种税收优惠都进行整合: 一是“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备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四、税收征管方面的差异 草案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对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至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则视同境外注册。 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组织为纳税人”,新法摒弃了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 草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了补充规定,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草案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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