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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母子公司,未开票收入抵消问题处理

发布于 2022-01-09

  案例
  母公司12月底销售子公司一批货物,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但截止报表日母公司尚未给子公司开具发票,母公司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了销项税,但子公司暂估存货价值的时候未暂估进项税,这样期末母子公司往来不一致,合并层面如何进行抵消。
  解答:
  假设最终母公司肯定会开票给子公司,相应地子公司将会因此获得进项抵扣,则合并报表层面对收入和往来的抵销分录为:
  (假设收入100,成本80,税率17%)
  借:营业收入100
  贷:营业成本80
  贷:存货20
  借: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17
  其他流动资产披露列报: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
  实务情况
  情况一:为了合并层面可以抵消完全,公司在单体层面,估一个进项税,放在其他应收款,或者其他流动资产中。此种处理方式是不合适的,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尚未获取抵扣权利,不应确认资产项目。
  情况二:合并层面不确认一项其他流动资产,直接按照应收账款金额抵消,这样会多抵消应付账款。这样的抵消方式,也是不合适的。
  参考来源:
  母子公司之间无票收入的合并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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