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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社保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于 2022-01-09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不少纳税人前来咨询,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还需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本质来分析。
  案例
  因逾期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A公司2017年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时,被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加收2.87万元滞纳金。在办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A公司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税收滞纳金,这笔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税前扣除。
  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被加收的滞纳金,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无关,也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经营性支出,按照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分析
  实务中,不同领域的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同。
  滞纳金是用以应对迟滞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措施,适用的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民事行为。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将滞纳金纳入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了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由此可见,滞纳金正逐步从民事领域退出,其行政属性正在明朗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而其他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法律目前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禁止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民事领域的滞纳金具有《合同法》违约金的固有属性,是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相关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行政法领域的滞纳金,是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关的、非正常的经营性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又应如何认定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当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也对此予以了明确,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由此可知,作为行政法领域滞纳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或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被加收的滞纳金,与其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无关,也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经营性支出,因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启示
  实务中,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如何认定,以及税收滞纳金以外的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滞纳金是一个行政和民事领域都有使用的术语,不同领域的滞纳金,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应予以关注。
  同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本质上属于违法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无关,也不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对不同领域的滞纳金予以界定,明确解释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性质及其不得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便于实际操作,避免征纳争议。
  (作者单位:湖北省国税局、湖北省汉川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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