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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与“建筑面积”有关的纳税知识点,有必要了解一下!

发布于 2022-01-09

  说到“建筑面积”大家一定不陌生,可要是把“建筑面积”与税收缴纳关联起来,你就不一定清楚了。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这与“建筑面积”有关的纳税知识点,希望能让你涨点知识。
  一、与“增值税”有关的“建筑面积”
  (一)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怎么理解?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即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以及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二)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怎么理解?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三)当期销售“建筑面积”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怎么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与“房产税”有关的“建筑面积”
  (一)如何根据房产“建筑面积”,确定土地原值面积?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二)哪些业务可以根据“建筑面积”,免征房产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
  三、与“土地增值税”有关的“建筑面积”
  (一)已转让“建筑面积”达到多少?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清算后,转让或销售房产对应的“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如何确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四、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的“建筑面积”
  (一)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与“印花税”有关的“建筑面积”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二)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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