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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2015年汇算清缴期延长了!这5大风险不可不知

发布于 2022-01-09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忙营改增别忽视汇算清缴
  这段时间,又是营改增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很容易顾此失彼。有企业财务经理甚至表示,根本没时间管汇算清缴,全部交给事务所来做了!业内专家表示,这种做法颇令人担忧。对大企业来说,往年这个时段最重要的工作是汇算清缴。毋庸置疑,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在重要程度上无法与全国瞩目的营改增相提并论。但营改增工作再繁重,也不能放弃汇算清缴。
  报表多,难度大。汇算清缴是对企业一年来生产经营情况的总结,体现了企业过去一年的纳税能力,是每个企业每年最重要的涉税业务。虽然汇算清缴年年做,但年年都不一样。2014年正式启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1张报表,填报难度较大,很多企业尚不能熟练填报。2015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又替换了3张报表,修改了若干填报口径。2015年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60余个,常用的、重要的也有30多个。如不认真学习,是做不好汇算清缴的。
  完全交给中介不靠谱。大企业财税负责人往往认为,把汇算清缴交给中介机构就好了,这种想法是不对的。首先,中介机构只是第三方,最了解企业的还是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平时也是企业财务人员记账、处理涉税事务,他们若不参与汇算,中介机构的鉴证只能是皮毛。其次,税务鉴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鉴证人员需要多方询问、取证,需要管理层的协调与各部门的配合。如果企业管理层都忙于营改增,其效果可想而知。最后,现在中介机构的头等大事也是营改增,大部分人也都在从事营改增相关工作,因此还能否像往年那样保证汇算清缴报告的质量,这需要审视。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提出将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这也是充分考虑到了营改增和汇算清缴同时进行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因此,对于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企业还是应该重视起来,保质保量地完成好。下面列出了汇算清缴中容易忽视的五大风险点,给大家参考学习。
  汇算清缴注意五大风险
  风险点1:国债产生利息收入的起算时点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计算公式中的“持有天数”的起算时间也应当按照“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但实际操作中纳税人从非发行者手中购买国债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日期,尤其是无记名国债,很难确认其具体移交时间,只能以有效的合同约定为准。
  风险点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人员已不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企业发生的支出,不属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不得在税前扣除。
  风险点3: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
  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同时,笔者认为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没有向第三方保险机构支付,资金的所有权仍保留在企业内部,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风险点4: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
  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债权和股权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风险点5:企业境外所得包含的资产损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境外经营产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参与境外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计算资产损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为境外的股权投资损失,债务人在境外的债权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损失,应收票据、各类垫款和往来款损失,固定资产所在地为境外的固定资产损失等。
  按照现行申报表的逻辑结构,纳税人境外所得为负数时,应在主表第14行“境外所得”填写负数,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分离。其中形成分支机构亏损的损失以“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进行弥补,境内机构的上述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应收预付款、财产转让损失不能用境内所得弥补,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申报受理标准。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对该部分损失进行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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