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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税务局拒绝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还有理?

发布于 2022-01-09

  近期,有纳税人询问,作为从事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为收取建筑工程款项,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被告知,不能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相同问题的,还有一些鉴证咨询业和住宿业的纳税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相信不少人也会有同样的疑问,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有明明白白的代开规定吗?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的确,是有这样的规定,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但是,不得不告诉你,对于三类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国税机关还真的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这三类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及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来讲,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1月4日起)提供住宿服务,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3月1日起)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6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以及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但是,这三类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因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从现行税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在特殊情形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时开具普通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在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纳税人代开发票数量较大、自开发票需求强烈且涉税风险较小的行业,逐步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从而有效节省代开发票的路途时间或等候时间,同时节省客户取票的等候时间。试点范围现已陆续发展到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的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随着营改增运行的渐行渐佳,预计还将进一步扩围。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已经很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就只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而作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和开具上,实际就等同于一般纳税人了,自然也就不再属于可予以代开之列了。
  有鉴于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纳税人,既然本企业已经领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除了规定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该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提供主业的服务还是销售货物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出现前文所述的“国税机关不再为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也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不为其代开是对的,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反而是违规的。
  往后,“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文件的规定规范代开行为,坚决杜绝相关违规代开现象的发生”,或将成为各主管税务机关此项工作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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