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流通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从流通环节(包括销售方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购进的免税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有取得专用发票才能凭票抵扣。纳税人从自产环节购入的初级农产品抵扣事项仍按现行规定处理。 2、房开企业在试点前购买土地分割销售给个人盖别墅,后政府决定改变用途作为住宅用地,对已购地的个人按照面积补偿。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公告规定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目前增值税方面的政策规定相对单一,建议由当地政府牵头协调,如果符合原营业税规定的,可由地税部门继续处理并出具相关手续,国税部门配合。 3、物业管理收取的有关费用问题: (1)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如果以物业公司自身名义开具发票,没有差额征税规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2)收取的公摊的水费,如果是分摊到每一个业主,应将公摊水费按照转售自来水规定执行。如果是包含在按房屋面积计算的物业管理费用一并收取的,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出租厂房或住房代收水和电,是否可以适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公摊水和电适用什么税目,按照什么税率征收 答:对于出租厂房或住房代收的水费可以按照54号公告执行,电费按照转售电力产品处理。 5、根据法院判决企业以不动产抵债,抵债额为10年前的房价,是否应根据36号文调整计税价格 答:遵循司法判决高于行政认定的原则,该情形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中“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6、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开具发票,土地转让金部分是否需要差额开具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体现差额扣除的土地出让金。 7、对于境内二、三级代理商提供的境外参展组织等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境外会展服务免税政策 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8、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管道天然气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纳税人将原销售天然气的一体化业务分为管道运输和销售天然气两个环节,并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来承接所剥离出来气站到用户的天然气管道输送业务,该分支机构以其收取的管道运输费按管道运输服务申报纳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其总机构抵扣,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向国税机关提出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该公司的涉税处理是否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 答:该公司上述处理方式符合政策规定,其分支机构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9、单位或个人将茶山经营权连同活立木(长在茶山上的茶树)按林地面积定价整体转卖。请问这一交易行为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享受免税政策。 10、企业和大学盖宿舍楼,约定10年后将宿舍楼移交给大学。这10年间,日常收取的住宿费由大学收取交由企业,日常管理由企业负责,那对于企业和大学收取的费用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82号,对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为高校建造宿舍楼,应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11、学校以30年经营权换取某纳税人投资建设学校食堂,请问:(1)该纳税人经营食堂收取的餐费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2)学校转让30年经营权是否要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若要,销售额如何确定(3)纳税人投资建设食堂是按建筑服务征税还是按转让不动产征税 答:(1)根据财税【2016】82号,对符合规定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销售额按建安成本减去30年后的不动产残值确定,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无销售额的按照36号文第四十四条确定。(3)按照建筑服务征税。 12、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出租土地使用权按出租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造一段铁轨并购进四节火车箱用于出租,承租人经改造用于开餐场所,请问这项业务是按有形动产租赁还是按不动产租赁征税 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4、林权转让是按照其他权益性资产征税,还是分别按照无形资产转让和活林木销售征税 答: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15、使用银行卡片等获得的积分到百货公司、超市当准现金消费,可以征税并开票吗 答:百货公司、超市对于兑换积分销售的商品应按向购买方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与银行结算的积分费用部分开具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银行,同时根据上述业务发生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已备案简易计税,后由于进项问题得到解决又想选择一般计税,税负差异较大,由于政策规定36个月不得变更,如何处理 答:根据权责相符原则,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7、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开具发票问题,可否全额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税【2016】47号,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应当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全额开具适用税率11%的增值税发票。 18、软件企业超税负即征即退,之前已经按月,按季退税,由于营改增后不动产进入抵扣,拉低了年度税负,低于3%,要不要对纳税人补税如需要,具体补税时间如何界定 答:不需要,软件企业退税政策并无按年度清算的政策规定。 19、营改增后,无偿借款要不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要。单位或个体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社会公众外,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税依据按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20、固定资产入股,是否做销售或视同销售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如账面余额100万,评估价200万,换取300万股权。 答: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属于销售行为,计税依据为换取股权的对价。 21、有一企业以石材企业石粉、矿山石渣生产陶瓷原料瓷土。企业产品名称为长石粉,现企业以废渣生产综合利用产品陶粒申请资源综合利用退税,请问长石粉是否能按陶粒享受财税2015年78号的退税 答:纳税人申请按照财税2015年78号文件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名称必须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之列。“长石粉”不属于《目录》所列资源或产品范围之列,因此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2、学校的学生食堂对外发包经营并收取承包费,请问承包经营者收取的餐费收入和学校收取的承包费收入,能否享受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学校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征税。对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3、某纳税人利用闲置资金向各商业银行买入的由银行自身发售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该类产品均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该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征税,还是按投资收益收入作不征税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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