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下发后,《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又对报表的一些内容和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还不够完善,现将报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二”中称:本表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主表第16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但主表第16行是“纳税调整后所得”,与主表第16行、第17行的填表说明冲突,应改为本表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主表第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二、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第六条第10点称: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但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中没有“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这一项,根据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填表说明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填报当第10列第11至16行的负数之和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项目的规定,应将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改为“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三、《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将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增加了如下内容:1、将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第7行“实际发放额”项下增加“其中: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一行,作为第8行,原表第8行改为第9行。 2、将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本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列下增加“计入其他”一列,作为第7列,原表第7列改为第8列。?这两张报表中的项目增加后,其本表中的“行”、“列”序号在通知中都已明确以后各行、列序号顺移,对相关报表说明也进行了修改,如: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1点中“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1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第三列……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1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的填报说明第六条第2点中“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金额分别等于附表十二第9行第2列”的“第9行”改为“第10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第2列”的“第10行”改为“第11行”。但还有2点3处没有修改:?一是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6点应将“第2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第17行”的“第9列”改为“第10列”;将“第3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第17行……”的“第10列”改为“第11列”。 二是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第1点应将“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金额等于附表十二…… 第10行第1列数”的“第10行”改为第9行。 四、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第二条称:“本表第10列第17行……为负数时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第14列第17行填入附表五第18行或第19行”。 而在第三条第10点规定:“第10列第17行'合计'……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第14点规定:“第14列'本年税前扣除额'第17行'合计'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 .显然第三条与第二条规定冲突。 笔者认为:除列号应按《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后移一位外,哪一项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还是第19行应予以明确,以防网上申报后第18行和第19行数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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