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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保险企业无赔偿奖励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发布于 2021-12-14
【问题】保险公司收取保费5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生效一年后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返给投保人20万。现在,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个人)就这20万元返还款开具发票,请问:保险公司返给投保人的20万是冲减收入,还是按奖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个人收到的这个返还款能开具发票吗?还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开具负数发票? 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奖励。“营改增”前,对于无赔偿奖励业务,财税[2003]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营改增”后,增值税无特殊规定。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5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生效一年后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返给投保人20万。保险公司应将返还款2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对于投保人来说,因是奖励性质,无应税行为发生,因此,投保人收到的返还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开具(代开)增值税发票。 建议选择在续保时,合同约定以无赔偿奖励金额冲减保费金额,即保额不变,保费由50万优惠到30万,保险公司则以实际收取的保费3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3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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