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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所得税税前费用列支问题

发布于 2021-12-14

  未支付款项的各项费用是否纳税调增?
  问:我公司年底挂账的费用中有未支付的款项(汇算清缴时也未支付),借方记入相关费用科目,贷方记入应付账款,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企业提供税前扣除发票截止时间问题的批复》(桂国税函[2011]658号)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追补确认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税前列支
  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两年,但一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但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给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询问这3000元能在税前列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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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也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又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本例中只要该公司提供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便可在税前列支扣除那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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