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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影响

发布于 2021-12-14

  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在所有企业全面实施,对于金融保险行业而言,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由于金融保险业中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居多,能够享有的税收优惠屈指可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影响相比于其他工业企业而言,主要集中在税率、费用扣除及资产税务处理等方面,其中哪些影响是有利的,哪些影响带来的效果不确定,可能是纳税人最为关心的,在此,笔者将新法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税率降低,行业普遍受益
  作为金融保险行业来讲,在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除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即享受16.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其他内资的金融保险企业均不享有任何税率的优惠,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从税率的减少幅度来看,直接降低了8%。
  1、农村信用社
  在2008年,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该规定所说的涉农优惠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适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该文件延长了财税[2004]35号的对其他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对农村信用社而言,由于适用上述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其实际税率仅为12.5%,相对于2007年来讲,其实际税率降低了4%。对于2009年及以后,农村信用社需要尽早争取税务总局继续延长对信用社税额减半的优惠政策,否则,在原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税负的成倍增长。
  2、对除农村信用社外的其他金融保险企业
  由于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实现的利润和税负数额相对都比较大,且几乎没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名义税率从33%降到25%,将带来巨额的税额降低,使得这类行业普遍受益,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净利润,企业的现金流可以更多地用于新产品研发、改善服务、激励员工和回报股东。
  但是,应当注意,由于税率降低引起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及奥运的举办,目前各地税务局已提出了企业所得税增收减亏的工作目标,各项税务检查与税收优惠的审批将更加严格,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管理,控制各种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程序简化,节约企业时间与成本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作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程序相比原企业所得税法来讲,更加简化,不再需要像旧法规实行时,对各个金融保险企业的市行、支行或是营销服务部,当地税务机关都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即使申报的数据无人关注,也要履行程序上的要求,浪费税企资源,新法的规定更利于汇总纳税企业节约申报时间与税收成本。
  1、四大国有银行及三家政策性银行
  对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家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来讲,由于其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因此,只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上述银行的省行、市行及支行不需要每季度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这些银行不适用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因此,对于其2008年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还需税务总局进一步进行明确。
  2、上述银行外其他设立跨省市总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企业
  税务总局仅要求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总机构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省级银行保险公司,可以按28号文规定的比例按因素法计算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其他的三级分支机构也不再需要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对于跨省市设立总分支机构的交通银行、恒丰银行、大地保险、泰康人寿保险等省级公司,不再需要年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了。但由于分支机构仍需要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这并不意味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不再关心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3、跨市、县区设立总分支机构的金融保险企业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跨地区总分机构2008年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鲁财预[2008]13号)第三条规定:我省(含青岛市)跨市、县(市、区)总分机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的,暂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法人税制有可能导致省级农村信用社税负增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由于农村信用社实行一级法人核算,即各地县联社统一为一级法人,省联社与其各地派出机构办事处为一级法人,但省联社及办事处的运营费用主要是从各地县联社提取,对提取的管理费经省级国税机关同意,各地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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