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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税收问题研究

发布于 2021-12-13

  一、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但存在例外,即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所投资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须交土地增值税。
  (1)现行有效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 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现行有效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2006年3月2日)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一般应交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不动产投资,且占所投资公司股权85%以上,免契税。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国有独资公司以不动产出资,且占所投资公司股权50%以上,免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免营业税。
  法律依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1993年12月27日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其中,“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的规定已经被废止。
  四、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股东用自己所有的工业用房或商业用房投资入股设立公司,不用缴纳房产过户营业税等税收,如果公司设立后按照注册资本原值进行股权转让不会涉及20%所得税(没有股权溢价),但是,会涉及到评估费、验资费、注册费等成本,注册费为注册资金的万分之8%,验资费用和评估费用要具体谈,幅度比较大,各家收费也不一样,我落实一下后报给你相关费用。
  契税:3%
  印花税: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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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公司设立时不能全部是房产出资,必须要有30%的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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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委托律师操作这个项目,我们的报价为千分之九,如有意向,具体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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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最近政府税源比较紧张,最终的准确方案以落实注册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权威答复和实际操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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