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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2018年11月12366办税热点问题汇总(安徽税务)

发布于 2021-12-13

  一、转登记纳税人的期末留底税额如何处理?
  解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二、差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解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四、个体工商户从事水产养殖是否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解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五、10月份发放的薪资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七、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八、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解答: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九、纳税人咨询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未抵扣,是否可以次月抵扣?
  解答: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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