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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北京国税6月6日及6月13日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24个问题

发布于 2021-12-14

  热点问题(6月6日)(16个)
  一、征税范围
  1.物业公司代收转付的水电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代收转付的水电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管理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停车场停车收费是否有简易征收政策?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未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土地价款票据,能否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企业承租不动产,预付一年租金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进项税额能否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摊到各月平均抵扣?
  答:认证通过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4.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
  四、税收优惠
  1.境内试点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五、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由月度申报改为季度申报,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答:不需要。直接于7月征期申报4-6增值税,本月不申报增值税即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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