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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涉税政策

发布于 2021-12-14

  ? 2013年9月,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其中A公司以一宗117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3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按评估金额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9月,A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 下面根据目前税收政策,结合相关资料,分析投资方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税种与计算。A公司属于生产机床工业企业,在市经济开发区内,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营业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按甲公司章程条款“投资双方按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亏损和风险”,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 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甲公司与A公司均为工业制造企业,适用暂免土地增值税政策。
  ? 虽然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印花税
  ? A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应缴税额=300×0.05%=1500(元)。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A公司2001年8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61200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金额5453800元,每平方米购入价89.11元。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A公司以11700平方米土地投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2013年9月末。从第四季度起实际占地面积=61200-11700=49500(平方米),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2013年第四季度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49500×5×3÷12=61875(元)。
  ? 房产税
  ? A公司房屋产权证、“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和2013年1月~8月房产税申报表反映,建筑面积57000平方米,房屋入账金额8370万元,本期未发生对外出租业务,全部按从价计征申报房产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经计算,A公司以土地投资后的容积率=57000÷49500=1.15大于0.5,土地价值应按原入账金额减投资后的余额计入房产价值,计入房屋的土地金额=49500×89.11=4410945(元)。税务机关规定对经营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税。2013年第四季度从价计征房产税金额=(83700000+4410945)×(1-30%)×1.2%×3÷12=185032.98(元)。
  ? 企业所得税
  ? 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甲公司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以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转让土地使用权账面金额=11700×89.11=1042587(元)。
  ? A公司按直线法摊销土地使用权,2001年8月~2013年8月累计145个月,应结转转让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1042587÷(50×12)×145=251958.53(元)。
  ? 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益=3000000-(1042587-251958.53)=2209371.53(元)。
  ?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的净收益2209371.53元,应全额计入2013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会计分录:
  ?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0
  ? 累计摊销 251958.53
  ? 贷:无形资产 1042587
  ? 营业外收入 22093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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