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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财税[2017]90号文:再说营改增中的会费

发布于 2022-01-09

  圣诞节总局也送了一份政策礼,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八条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早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68号”)一文,总局就规定了会费的营改增政策。该文第五点采用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可是未被列举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行为如何定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前三项已列举,第四项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未在财税〔2016〕68号列举范围内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未作出相应规定,其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同时也未有文件给予免税规定,所以按政策逻辑除财税〔2016〕68号列举之外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征收增值税,比如厦门国税12366的回复就认为除了财税〔2016〕68号列举外的其他会费都必须征收增值税。从财税〔2017〕90号的内容看,实践中有税务机关也确实征了税。为此,财税〔2017〕90号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税〔2017〕90号发布之后,存在的一个问题即是关于会费的规定,财税〔2017〕90号与财税〔2016〕68号是一种什么关系?
  营改增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在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财税字〔1997〕63号将上述会费均界定为不征税范围。
  财税〔2016〕68号只针对财税字〔1997〕63号中的“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定性的是“非经营活动”;财税〔2017〕90号规定的会费是“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的表述也可以间接印证),定性的是“免税”。那么财税〔2017〕90号规定的社会团体与财税〔2016〕68号规定的主体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含关系呢?
  显然,各党派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显然不属于社会团体。
  另外,根据财税〔2017〕90号,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其中关于第(一)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工商联。财税字〔1997〕63号和财税〔2016〕68号列举的“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即是属于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从这个角度来讲,其也不属于社会团体。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财税〔2017〕90号与财税〔2016〕68号是一个并列关系,财税〔2017〕90号的实施不会也没有废止财税〔2016〕68号第五点。
  但是这依然没有解决所有的疑问(当然也可能是我个人的疑问,欢迎各位师长赐教)。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有8家,除了财税字〔1997〕63号和财税〔2016〕68号列举的“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还有工商联,那么工商联收取会费不能适用财税〔2016〕68号;根据上述分类方法,工商联也不属于社会团体,所以工商联收取会费不能适用财税〔2017〕90号,这么分析的话,工商联收取会费属于征税范围,是否合理?同样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除了工商联,该通知列出了21家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也有几家在民政部登记)。它们收取会费是否需要征税,如需,为何要征税?
  在我国,社会团体的概念语境确实有点复杂,比如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纲中明文规定:“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此处社会团体与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企事业组织并列,显然包括了人民团体。
  财税〔2017〕90号把区分的标准定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在笔者看来,并没有完全厘清社会团体一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的定义和范围,在政策上依然存在需补丁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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