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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发布于 2022-01-22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直接收款:不论是否发货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票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2.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行业规定: A.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C.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发票名称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②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 ③取消了一部分纳税人的认证:略P67 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注】发票由于客观原因认证或比对后未申报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客观原因注意: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等情形(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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