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热浪仍如潮。小会计甲来到税务局询问:企业并购导致大量员工被遣散,支付员工的离职补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基数? 这两个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准予扣除”,离职补偿金肯定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一系列的劳动报酬项目,那么是“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吗? 离职补偿金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笔者认为,离职补偿金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既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但是与企业正常的工资性支出有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性、补偿性、福利性支出,应当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 《劳动法》提出,离职补偿金是一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会计准则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补偿归集到职工薪酬,是辞退福利。《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规定,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辞退福利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按照“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这两个点时孰早的原则,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3. 个人所得税法将离职补偿金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予以税前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中也规定,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要按照据实扣除原则,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离职补偿金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 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比例“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五个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的“合理工资、薪金”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金作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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