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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简易计税等69问

发布于 2022-01-09

  1.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北京的二手房,税负变化大吗?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税负基本保持一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4.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答: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9.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10.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12.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13.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4.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15.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16.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7.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8.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9.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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