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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外购商品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 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是否包含转出进项税?

发布于 2022-01-09

  笔者的理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第十章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无税会差异)。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存在税会差异,会计确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作纳税调整)”因此,发放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会计上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首先来看看会计如何处理。
  购买时:
  借:存货100
  应交税费-增(进)17
  贷:银行存款117
  发放时:
  借:应该职工薪酬117
  贷:存货100
  应交税费-增(进转出)17
  以上会计处理的前提是在购入商品时,商品的用途并不是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而是用于正常销售,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后改变用途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上例可以看出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是117元,企业所得税也应按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17元。
  原因是,大家还记得828号文曾经的一个补丁文件,即“《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被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中是这样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本人将“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理解为“企业直接购买用于职工福利的商品,其商品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会计上应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言外之意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采用的“购入时的价格”是一个含着进项税的价格,故,应按含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和收入。
  虽然,国税函〔2010〕148号,已被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得以体现,即“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外购商品用于发放职工集体福利,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其实这里还有延伸问题,就是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参考文件“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业务的争论焦点在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成本和收入时是否包含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其实,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均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上无需做销售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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