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2004年7月1日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了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程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问题。但是,37号紧急通知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在该文件出台五个月后,税务总局2004年12月1日又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对紧急通知中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程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作了适当的调整和补充规定。具体如下: ? 1、62号文件明确了"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仅适用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同时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因此,从此条可以看出,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不搞一刀切,这样就使相当多数的企业能够在成立当年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62号文件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此条是为了同商务部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所作的特殊规定,解决了目前社会上争议很大的问题。 3、62号文件规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7号文件的初衷是为防止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公司和职员迅速走逃,骗取大量税款的现象。有一定规模和业务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不会成为"骗了就跑"的犯罪份子的目标。因此62号文件作此补充,是合乎常理、有根据的。 4、62号文件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跟踪管理。 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5、62号文件规定,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个月内领购的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 此条主要是加强税务部门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跟踪管理。 6、同时,62号文对37号文中的一些规定,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这主要包括: ? 1)、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3)、紧急通知中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更高开票限额是区分小型商贸企业和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做了不同的规定。在补充通知中,统一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更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审核后,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更高开票限额和数量。该变化使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突破一万元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更高开票限额。 综上,补充通知的规定将方便诚实经营的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方便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开票,促进商贸企业开展业务。尤其是解决了从事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由于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影响其退税的问题。 但从62号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37号文中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仍未解决,如"纳税人预缴税款制度"、"限额开票"等问题。 相关法规: 1、《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2、《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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