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务以及无形资产跨境贸易不断增长。同时,国际上,采用增值税的也越来越多。这两个因素交织在一起,从而导致了在增值税领域,如果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也会产生增值税领域的国际双重征税或意想不到的双重不征税问题。一般来看,不管是哪个,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最终消费者征税。即大家基本遵循的是目的地原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不管是各国税务机关还是企业界都认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增值税也需要更多的国际协调,从而减轻服务和无形资产国际贸易的负担。 针对这个问题,OECD的份成果出自1998年的渥太华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报告,这份报告中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增值税国际协调要达到理想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件”(Ottawa Taxation Framework Conditions)。在这之后,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简称CFA)2001年出台了关于电子商务下,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贸易消费税(Consumption tax)指引,而这个指引在2003年又被消费税系列指引完善。【注:这里的消费税并不是指中国的那个消费税,而是指对最终消费征税的间接税。因为,有的叫增值税,有的叫货物与劳务税,也可能还有其他叫法】 原先的这些国际协调主要关注的而是电子商务(信息经济)领域。但是,大家发现,随着服务贸易和无形资产贸易的迅猛增长,大家的注意力还不能仅盯着电子商务,增值税制度缺乏国际协调可能会阻碍到跨境服务贸易和国际资产贸易的发展。OECD意识到,在增值税领域进行国际协调,不仅不会阻碍,反而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OECD着手启动了这个国际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引的编写工作。 这项指引有OECD的财政事务委员会中的消费税第9工作组(Working party 9)负责,他们和其他成员国以及工作小组的技术咨询委员会合作。这些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代表来自成员国的税务官员,商界代表,也有学界的支持。 指引的编写是分阶段不断开展的。CFA会不定期发布中期讨论稿公布大家讨论。当咨询程序完成后,大家提的各种意见都会被自诩考虑,然后将报告进行完善。该项工作是在持续不断的进行的。报告中的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的,如果报告的其他部分在后期被提出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告的其他部分都会及时被审核,以确定他们是否构成一个逻辑一致、有机的整体。 报告要做的步工作是确定跨境交易应该适用的增值税征税的基本原则:比如何为税制中性,如何定义B2B下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交易增值税的征税地。 本来OECD在2013年东京会议公布的跨境增值税/货物与劳务税指引讨论稿中就是希望2014年的最终报告应该是把B2B和B2C两种情况下的跨境劳务和无形资产贸易的增值税征税规则都制定出来。但是,从2014年最终的报告来看,还是只确定了B2B下的规则。对于B2C,2014年报告中说了有待未来进一步制定,因为B2C要更多考虑反避税和最小化避免争端的问题。 当然,2014报告也说了,这个报告中提出的原则需要遵循的一个前提是,交易的双方应该是诚信的,所有的劳务(无形资产)的提供方是合法且有经济实质的。涉及到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避税(偷税)的问题,CFA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关解读——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一)——对“营业税”君的回忆与展望?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二)——营业税下“劳务发生地”原则的政策回顾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三)——“劳务发生地”原则政策执行效应反思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四)——“属人”原则:一个美丽的错误?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五)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的政策与征管现状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七)——“来源地(origin)规则”VS“目的地(destination)规则”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八)——“目的地规则”落地兼谈“proxy”中文翻译问题?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九)——何为“实际消费地”的合格代理变量(proxies)? “营改增”后跨境劳务增值税征税规则探讨(十)——跨境劳务中“商业协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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