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八一”建军节,军威雄壮,军号悠扬,军歌嘹亮。 在属于军人的节日里,让我们聚焦那些脱下军装、离开军营的“最可爱的人”。转业非谢幕,转身再出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助力下,他们正投身于创新创业的广阔天地,本色不改、精彩不变。 湖南地税微信小编特地整理了为支持鼓励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转业军官自主择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礼包”。这既是向军人朋友们表达我们的崇高敬意,更是祝福他们在人生创业发展的“新战场”上收获满满,再立新功! 退役士兵篇 关键词:退役金及补助收入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规定每户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限额,更高可上浮20%。 如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扣减上述限额。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关键词:特定企业招用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为营改增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称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规定每人每年4000元的税收减免限额,更高可上浮50%。 如年度应缴纳流转税及附加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流转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减免税额。 营业税政策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营改增后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军家属篇 关键词:身份及相关证明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享受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关键词:个体经营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新办企业招用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每一位随军家属(安置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篇 关键词:转业证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关键词:个体经营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新办企业招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特别提醒 (一)营改增过渡政策及备案要求。实施营改增后,上述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营业税优惠政策仍可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同时,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并履行备案手续。具体营改增过渡政策及备案要求,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累加享受。如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税收优惠。选定税收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投身新战场,税收来帮忙。衷心希望税收优惠政策能为每一位告别军营、自主就业的军人朋友们助力加油,同时也真诚祝愿创业就业之路越走越宽,幸福生活越过越甜!(文\湖南地税税收业务专家团成员 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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