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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分包方是否可以按照总包方的签约时间适用简易计税(地区口径)

发布于 2022-01-09

  总包方施行简易计税,分包方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施行简易计税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深圳国税、北京国税
  【深圳国税】建筑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答 6月30日【北京国税】建筑业营改增10个疑难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5月1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标注:这个理解有点看不懂,且就按此执行吧,可能是不是认为施工许可证是一个明确的开始,分包方可能也开始备料之类了,而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却是无法说的清的呢。且不管它,看看两地的结果吧。
  河南国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二 6月2日
  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相较于深圳、北京,河南的解释比较开明,以总包为准,不搞得那么复杂了。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建筑业 6月23日
  关于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问题
  ?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四川国税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6月6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5月1日之前,但是分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后,那么分包方能否按老项目简易征收?
  ?答:如果总包合同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相应的分包合同签订在5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山东国税
  2016年6月13-16日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
  建筑业纳税人咨询,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为5月1日之后,分包合同应属于老项目还是新项目?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湖北国税、天津国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辑【天津国税】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提到了“穿透”原则。
  福建国税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11月8日
  一项建筑工程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总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上注明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并且办理了简易征收,但是分包方和总包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建筑工程老项目简易征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公司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认可总合同标准。
  安徽国税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7年1月3日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标注:这个意见有合理性,配套工程是对于分包单位讲的,并不是老项目。
  [学习理解]
  我们可以看到,各地基本是放开的情形,其实从小编的理解来看,总包合同并不决定分包方是老业务,完全是新业务,抵扣充分的情形都有了。但为何还给总包享受一样的条件呢,这只能靠为总包服务这个理解的程度了。总包选择简易,那此时分包选择简易,基本上相安无事;要是总包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就会要求分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能强制要分包方“选择”一般。所以,既然大家这么认可,那就认吧,反正过渡期,是是非非都是经验,除了上面提到的深圳、北京,那有点“特殊情况”。
  议题二:同一个建筑项目中,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总包方的简易计税方法
  同一个建筑项目中,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总包方的简易计税方法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福建国税
  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9月)11月8日
  对于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总包方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都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三种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并没有规定同一个建筑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就必须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标注:既然是纳税人的选择,那因为总包与分包是不同的纳税人,其选择是可以不同的。当然基于一个方式的选择可能是更有利一些,但肯定不是必须一致的要求。
  安徽国税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6年10月)11月14日
  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是否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解答:目前没有上述规定,分包方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标注:分包方自己可以选择的,但有时可能总包方要求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要求开具材料、建筑服务两项专用发票,就有可能没有办法,这是因为经济交易中的影响,并不是税法的要求。
  上海税务
  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二)
  [ZWX]: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专票业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2016-05-18 10:22:40]
  [李俊珅]:1.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2.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因此上下双方预缴时应仅就自己实际的工作量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情形。[2016-05-18 10:23:50]
  标注:第二个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并不是抵扣的概念,是看自己本身实际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的。
  [学习理解]
  对于独立的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那是没有限制必须总分包一样的,除非你们之间经过平衡测算,比如都用简易方法划算。分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总包方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那可能就存在税上“亏”了。算算经济账,因此总分包方要好好的沟通一下,选择对于彼此更好的方法,而不仅仅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思考问题,结果还让合作方“难受”的方法,就不是好的税收规划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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