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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礼盒方式售初级农产品如何适用税率?

发布于 2021-12-14

  问:我公司为一家商业零售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销售部分农业产品,如蜂蜜、咸蛋、腌肉、熏肉、干货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属于初级农产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了满足顾客送礼的需求,上述初级农产品会以礼盒的包装形式出售(礼盒内不含17%税率的商品),请问初级农产品以礼盒的包装方式销售是否需按17%的税率征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礼盒的包装形式出售农产品,若随适用13%税率的货物出售,按13%的税率征税;若随适用17%税率的货物出售,按17%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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