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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当年度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于 2022-01-09

  日常生产经营中,财务人员常常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业务实际发生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项目发生年度取得有效凭证,在以后年度取得后是否能追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如果可以追补确认,又该如何进行相关涉税处理?现就上述问题从两种不同情况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
  一、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涉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条款解析:
  如果企业当年度没有及时取得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案例:
  【案例一】某企业2015年发生咨询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咨询费在2015年12月支付。该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咨询费,但对方未及时提供相关发票,发票是在2016年2月提供的。
  【解析】根据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该企业2015年12月份发生的咨询费,当年虽未取得发票,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年的费用,企业在2015年4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后来在汇算清缴期内也就是2016年5月底前取得该项支出的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项目发生年度结束后5年内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涉税处理(不含项目发生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的情形)
  (一)相关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条款解析:
  1.当年度未及时取得但业务发生年度结束后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2.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4.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追补确认后的四种主要情形:
  (1)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足够抵扣项目发生年度多交税款。
  (2)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项目发生年度多交税款。
  (3)追补确认后加大项目发生年度亏损额。
  (4)追补确认后项目发生年度由盈利变为亏损。
  (三)案例:
  【案例二】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足够抵扣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5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多交税款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则2015年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5万元-2.5万元)。
  【案例三】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2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多交税款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由于2015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为2万元,不足抵扣。则2015年可抵扣2万元,不足抵扣的0.5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案例四】追补确认后加大项目发生年度亏损额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2014年亏损额为-30万元,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则2015年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2.5万元。
  【案例五】追补确认后项目发生年度由盈利变为亏损的情形
  某企业2014年发生一笔咨询费用10万元,由于未取得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进行了调增处理。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企业于2015年7月取得了此笔费用的有效凭证。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
  【解析】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即2014年计算扣除。追补扣除计算后:
  ①? 2014年由盈利变为亏损,亏损额为-5万元,可以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
  ②? 2014年多交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即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2015年弥补2014年度亏损额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8.75万元。由于2014年多交的1.25万元税款可以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则抵扣后应交企业所得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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