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关于增值税税率下调和一般纳税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在2018年的12月31日之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事情,成了热搜的话题。 虽然早有政策的预期,但是当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3号文件出来以后,还是在清明节前的那个晚上,引起财税界的一场狂欢。 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所有原来执行17%税率的纳税人,全部执行新的16%的税率;全部原来执行11%税率的纳税人,全部执行10%的税率。 随之调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来适用11%扣除率的,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扣除率降为10%;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也随之相应调整了。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降为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降为10%。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时间为2018年的7月31日,并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降税率就意味着减税负,这应该是一场狂欢。 但是,另一个令人兴奋的政策,当属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调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财税【2016】36号文如横刀立马一般,把个实施细则比的相形见拙,加上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现如今的实施细则犹如《西游记》里,唐僧师傅在乌鸡国与羊力大仙猜物件,原本是一件“山河社稷袄,乾坤地理裙”,被猴子变成了“破烂溜丢一口钟”。 但是,细则还是细则,没人发文把它给废了,他还是有效的。尤其是第二十八条规,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所以,在实际业务中,税收不公平发生了。 同样是纳税人,他营改增的纳税人,小规模的标准是500万元以下,但是我们这些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确为50万元或者80万元。 臣妾实在是想不通啊! 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并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时限,缩短为超过月份或者季度的所属申报期后的15日内。如果逾期不申请登记,税务机关要书面通知的时限也仅仅有10日。并且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还不按照规定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就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对一部分难以取得进项的纳税人来说,犹如套在脚上的一双“小鞋”,每走一步,都生生的疼痛。 一双水晶鞋可以改变灰姑娘的命运,让他得到心仪的王子。一双舒服的鞋,可以让一个人登上珠穆朗玛峰,享受登高望远的乐趣。但是一双套在部分纳税人脚上的“小鞋”,却成了他正常经营的枷锁和负担。 当财税【2018】33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为500万元,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时。雀跃的人们纷纷在想,如何脱掉穿在脚上的鞋子,并且想象着如何在脱鞋的时候,顺带的解决一下“袜子”的问题。 个问题:谁能脱掉鞋子? 我原来是主动申请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可不可以反悔?就是我原来并没有超过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主动申请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可不可以反悔,再申请转回小规模? 阿莲认为:不可以。 因为你不属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已经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是“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没得选,不是可以,是应当。这一次,是要解除那些包办婚姻的节奏。 而你按照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主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你属于自由恋爱啊。所以,我觉得,你自己选择的,你就继续走下去吧。 如果以后总局发文,同意你反悔,你会反悔吗? 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反悔合算吗? 一双新鞋,刚穿到脚上,有各种的不舒服,很可能就会把脚上磨出一颗血泡来。但是,血泡烂了又好了,我们也觉得,鞋子已经和舒服合脚了。 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也会经历这样一个过程。 我们先看看财税【2018】33号文件开头怎么说的: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句,完善增值税制度,解决的税收不公平问题,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 第二句,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脱掉穿在中小企业脚上的那双不合脚的鞋子。这里面的支持对象是中小企业。 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想做大做强,一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企业不能够向客户提供正常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你参与市场竞争的一大障碍。更何况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会随着商品的流通,转嫁到最终的消费环节。身处交易中间的纳税人,不过是经手申报入库而已。 如何想办法理顺自己的购进渠道,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才是纳税人真正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市场经济原则就是优胜劣汰,不想被淘汰,就应该像我们的鲁迅先生说的那样:真正的勇士,要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但是,勇士也不是谁都能做的,如果确实没有办法改变现状的话,终止一件错误就是最正确的选择,毫不犹豫地选择转回小规模,这样总比想方设法地到处买发票抵扣税款要好的多的多。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转回小规模的时候,能不能趁机捞一把,把袜子也给脱了? 财税【2018】33号文明确说了: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但是如果这些一般纳税人的期末有留抵的概率应该不多的。因为进项不够用,才觉得难受的啊。 即使是有,期末留抵转出,进入成本,也是不错的结果,毕竟进入成本以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人觉得,哎,这个好,企业所得税25%,少缴了25%的企业所得税,比交16%的增值税还划算。 不对,像这些中小企业,一般情况下,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优惠后的1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有人说,这样还不如在转回小规模之前,销售开票给其他企业呢。这个真的是一个好的思路,但是同时要谨防触摸虚开的红线哦。 其实我觉得,一般纳税人在转回小规模之前,账面的存货,还真应该关注一下了。 购进项目,进项税额已经在购进的当期抵扣了,但是没有销售出去的存货,该怎么办呢?是按照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照3%征税呢?这个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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