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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2-01-09

  在国际避税方式中,转让定价是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的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法。其实转让定价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中性词,它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组织形式和结构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种内部管理手段,反映出公司集团内部分工与合作的要求,转让定价总是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结伴而行,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转让定价的动机我们一般分为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税务动机主要是和所得税密切相关。但纳税人在采用转让定价手段时,并不是只考虑到税收上的利益,有时在税率一致或相差无几的两国之间,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已退居到次要地位,而其他非税务动机比如打入和控制市场、调节利润改变子公司在当地的形象、转移资金和多得补贴与退税、避免外汇风险、加速成本收取和利润汇回、从合资企业谋取过分利益等可能成为主要的原因。
  转让定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货物购销;2、贷款往来;3、劳务提供;4、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
  目前,各国从维护税收主权的角度出发,在各国的税收法规中对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而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针对转让定价这种方式规定的。可以这样讲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交易的同义词。我国早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两部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构成了我国对于关联交易包括其中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基础。这里就延伸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关联企业,哪些企业之间构成关联企业。这在以上两部税收法律中都没有给予明确的解答。这有待其他税收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关联的其他关系
  2、新旧税收征管法事实细则对关联企业的定义也是完全依据了上面的规定。不同的意义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关联关系的认定,而内资企业也会涉及到关联关系的税务调整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台就意味这这三个标准同样也可以在对内资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中法规作用
  3、虽然有了以上三条判断标准,但是我们发现他们还是他原则化。关联关系本事就是一个隐蔽而复杂的事情,过分原则性的标准不利于税收执法也容易导致税企争议。因此,在《税务总局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文中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标准:“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应该将以上八条非常细化的标准为我们进行关联企业的认定提供了非常好的参考,也避免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争议。
  二、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含哪些类型,金额如何进行认定。这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59号文中明确进行了表述: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第十条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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