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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实例解读新登记办法下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建议

发布于 2022-01-09

  2017年12年29日,税务总局局长签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之前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令、国税函〔2010〕137号、国税函〔2010〕139号、国税发〔2010〕4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
  总体看,新办法综合了原规定相关条款,只是有几处变化,总体征管方式不变。下文主要就新登记办法下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相关的内容,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新办法备受关注的几个要点
  新登记办法第二条明确超标准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即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具体的标准跟之前相比没有变化,具体如下:销售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理解上述标准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经营期“年”的理解
  这里不是指自然年度(历年),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即滚动计算,新办法增加了“或四个季度”,主要是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实行按季度申报,如没有该规定,会出现季度申报中间超标的情形。
  案例1:某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经营,2017第四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00万,预计2018年季度250万、第二季度150万,第三季度200万,第四季度250万。则2017年第四季度至2018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合计200+250+150=600万,已经超过500万,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否含税
  应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金额,申报表填报、会计处理也一样。
  差额计税项目怎么确定
  新办法明确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处主要是受营改增政策影响。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连续4个季度的销售额是600万,可以差额扣除的金额是400万,其应税销售额是600万,而不是200万
  应税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部分
  新办法明确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与原规定(国税函〔2010〕139号文条)列举项目相比,删除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两个项目,该做法是因为“纳税申报销售额”已经将上述两个项目包括在内,不能理解为“免税销售额”不计算应税销售额。
  查补收入的计算期间
  国税函〔2010〕139号文条曾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直接计入查补申报当月,新办法未采录该项规定。该情况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计入税款所属期还是计入查补申报当月?
  我认为,在国税函〔2010〕139号文条没有被废止,没有其他新规定出台前,仍然按当前的方式处理,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3:某咨询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每季度收入120万元,连续4个季度480万元,如其据实申报,并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标准。如该企业每个季度隐瞒收入80万元,税务机关一次性查补3年,于2018年4月一次性补税80*4*3=960万元,则960万元直接计入2018年4月,而不是分摊到以前年度。该咨询企业会因为该事项被要求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偶然发生”的理解
  新办法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此处“偶然发生”,即”不经常发生“,2010年3月24日税务总局在线咨询曾解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偶发处置自己使用过物品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之前就这个点,有过一些规定和案例,也相应有筹划处理方式。
  案例4:营改增之前,某广州餐饮企业,中秋前后会自制月饼销售,销售额如超50万元即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缴纳增值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该企业将月饼销售业务安排在中秋节前后的3个月内体现,从而利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3%缴纳增值税(注:广州国税之前对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解释是”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超过3个月“,餐饮企业除月饼销售外,其他业务均缴纳营业税)
  案例5:营改增之前,某物业管理公司,日常业务均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某段期间,该物业管理公司将园区内使用的旧车辆对外销售,金额超过80万元,专管员认为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遂要求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园区发生一些零星的增值税业务(如出租设备收取租金),均被要求按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给企业带来损失。此处也提醒大家一点,一般纳税人登记没有后悔药,一旦登记,无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想其他方式了,包括但不限于增设分公司、新主体承接业务等。
  以上两个案例,一个是成功案例、一个是失败案例,熟悉政策并能够加以利用,同时能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获得认可,就是税收管理的价值所在。
  需注意的是,此处提的偶然发生的情形,列举了“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两项,并没有固定资产。
  案例6:如果某小规模企业(非汽车销售),将公司使用过的旧车辆销售,导致当月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该企业是否必须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上述偶然发生的解释,以及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判断,我认为旧车辆销售属于偶发业务,不应该因此要求该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理,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超500万元,”转让不动产“属于其日常经营业务,不能够按”偶然发生“条款选择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同项目能否分开适用标准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2017年9月1日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收录了该项规定,但终稿将该条款删除。
  新办法实施之后,是应该分开适用标准,还是要按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混合计算并以主要经营业务为主?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并未废止,针对该事项的新规定出台前,我认为应该是继续分开适用标准,虽影响增值税中性原则,但依据充分。
  案例7:某企业同时开展生产、贸易、咨询服务业务,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为,生产49万元、贸易79万元,咨询服务499万元。三种业务,分开适用50万、80万、500万的标准,因此,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相反,如果是生产79万元,贸易49万元,或者是贸易499万元,咨询服务49万元,则须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否达到标准即须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此处需注意,原规定及征求意见稿,时间点用的是“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新办法用的是”15日“、”5日“,一是20变为15、10变为5,二是”工作日“变为”自然日“
  案例8: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18年4月完成季度申报之后,加上2017年第二三四季度应税销售额,已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不登记的情形。申报期(即4月15日)结束后15日内(即4月30日)之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无办理,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4月30日)结束后5日内(5月5日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需要在5日内(5月10日之前)办理,如仍不办理,次月(即6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税率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
  依据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案例8当中,如果企业是4月30日前去登记,可以选择4月1日或者是5月1日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如果是5月10日之前办理,可以选择5月1日或者是6月1日开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
  即季度应税销售额超额之后,企业最迟可以在6月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该项规定,也会被一些企业用来解决进项税额不足问题,后面税筹建议部分再做详细介绍。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在计税方法、发票管理等方面均适用不同的政策,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外部市场需求等,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身份进行操作,包括:单一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外;单一的一般纳税人对外;“小规模+一般纳税人”,综合使用。
  以下就具体的征管政策及筹划建议进行分析:
  利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节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思路,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按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两种计税方式哪种更为有利,需要结合企业的毛利率大小、能够取得专票的比例大小等因素判断。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税率:17%、11%、6%
  简易计税方法:
  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征收率:5%、3%
  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式不只是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项目,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例如建筑业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常见可以选用简易计税的项目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含转租)
  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安全保护服务5%、差额(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或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哪种对企业更为有利?
  仍以提供建筑服务为例,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方式,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是否3%就一定比11%有优势呢?
  不一定。当企业毛利较低,能够按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大时,实际税负率就有可能低于2.91%,此时,按一般计税方法更为有利。
  案例1: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计5月1日后将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110万元,其中采购建筑材料支付585万元,支付设计、监理、勘探等服务106万元,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1110÷(1+11%)×11%-585÷(1+17%)×17%-106÷(1+6%)×6%=110-85-6=19万元,其实际税负率为1.9%,比2.91%要低。
  除关注进项税额、差额计税项目,对比两种方式的直接税收成本外,企业还需要结合客户需求等其他因素选定方式,例如,建筑企业符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一般而言,房地产企业客户,会要求建筑企业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建筑企业无法选择按3%征收率纳税;如果是市政工程,或者是一些村委的项目,不要求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都是按含税价签订的合同,此时如果简易计税方式更为有利,就可以完善业务安排,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利用特有的税收优惠节税
  相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规模通常较小,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小微企业的一些优惠,例如: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一般纳税人也适用)
  3)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
  此时,如直接一个主体无法享受优惠,可以考虑拆分主体享受,即综合使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后者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需注意,利用该方式的前提是客户不需要进项抵扣。
  案例2:某房产经纪公司,年收入超500万元,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纳税,进项税额较少,利润较高,当前的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接近15%。
  该情况下,可以考虑化整为零的方式,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方法一:利用个体核定计税
  新设1-2个个体工商户承接中介代理服务,剩余部分业务由现有公司承担。单个个体工商户年收入500万元以内,综合税负率(含增值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更高为6.11%,相比15%大幅度下降;
  方法二:增设分公司
  现有公司新设1-2家分公司承接业务,分公司年收入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按上述方式操作,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ü客户是否要求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经纪的客户通常为个人,此点可以操作)
  ü新设分公司(个体)可能增加成本(税负大幅度下降,该项成本可以忽略)
  ü分拆开展业务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影响
  案例3:某保健品公司,收入分为产品销售收入和品牌管理费收入,品牌管理收入由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某公司收取,该子公司下属直营店以分公司、个体户等形式存在,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多为保健品的批发、零售。以小规模形式存在的分公司、个体形式,可能按3%纳税或免税,相比并入总公司销售按17%节税,同时所得税方面也会有所下降。
  利用特殊的补税(纳税)政策节税
  上面介绍的是正常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适用的优惠政策。如果一家企业,实际的规模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企业隐瞒收入,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之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收入,要求补税,两者是否有所不同?答案:小规模纳税人此时有的优势
  案例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泰中行终字第00053号披露,圣达公司2011年9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前后补缴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2011年7、8月共计少申报收入1,990,128.66元,按3%补缴增值税59,703.86,2012年1-4月,少申报收入1,067,448.65元,按照17%补缴增值税181,466.27元,两者相差14%。(详见易税易行文章《接受税务稽查拒不提供资料,后果很严重?》)
  认定(现在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广东国税在2008年就已经明确按此操作,2015年,税务总局统一口径,跟广东国税的做法一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70号):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论税务机关是通过实施税务检查,开展纳税评估,还是纳税人自查补税,发现小规模纳税人隐瞒销售收入或漏报销售收入的,均按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知,在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案例中圣达公司2011年9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7月、8月隐瞒的收入按3%补缴增值税,2012年1-4月的,按17%补缴增值税。企业如之前不规范运作被稽查补税,出现类似情形应注意在权限内维护自身利益。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进项税额严重不足的企业,利用上述规定解决增值税的进项不足问题,即通过不断的注册新公司,采用赊销或者是其他集中开具发票的方式,在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的时候体现收入额,例如一些医疗器械行业。相比前面所述故意隐瞒收入的行为,该做法能够按小规模纳税人3%纳税,解决进项税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企业可以加以利用。
  除上述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50万、80万、500万还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交税的情形,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个人提供业务;(租赁服务、培训服务,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也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只是个人直接承接业务,个人所得税较重,需要另外规划)
  2非经常性发生业务;(详见上篇“偶然发生”的分析)
  2明确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
  正确理解开票规定节税
  除特殊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业务,不能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的,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区别于个体工商户)不能自行开票,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且除了出租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票以下,个人只能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常见的类型是个人私车公用开具发票给公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
  其他个人委托出租不动产,可以由受托单位代为申请开具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保险、证券、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以由接受服务方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少数地区允许直销人员参考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申请代开专票(已经自行开具的应自行领购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住宿业纳税人、鉴证咨询业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不动产销售以外的业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不能开具专票情形:向个人、免税、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代收政府行政收费、联通、移动公益性捐款、旅游代收费用部分
  此时需注意,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差额计税、特殊情况全额抵扣除外);但如不属于明确不能开具发票的范围,可以开具(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客户取得相应的进项,可以按规定抵扣。
  案例5:节选自【(2015)长行终字第31号】
  业务内容:2011年4月,华润公司从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转型前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371万元。
  税务局、稽查局:按规定应当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华润公司:“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属税收优惠政策,上游公司未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进项。
  法院终审:“简易办法4%减半征收"属于法定税率,不属于优惠,华润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维持稽查局做出的决定。
  这是过时的一场税务辩论,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是集团内交易,建议选择按3%开具专票,而不是申请减按2%。
  案例:某集团重组,拟将A公司的旧设备100万元调用到集团内B公司。
  选择按2%:A需缴纳增值税=100/(1+3%)*2%,只能开普通票,B抵扣进项为0
  选择按3%:A需缴纳增值税=100/(1+3%)*3%,可以开具专票,B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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