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80-9213-9007

合阳企业购置不动产被要求补缴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别弄错

发布于 2022-01-09

  某企业2015年购置新建办公用房一宗,一直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近日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补报房、土两税并课以滞纳金。
  该纳税人补缴上述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该纳税人系购置新建商品房,因此其房、土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应注意下几点:
  一、纳税人不应以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间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新建商品房,房屋合同的签订往往发生在房屋未建设完毕的预售阶段,合同签订后很多合同标的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因此不作为征收房、土两税的确认时间点。
  如果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作为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会多缴税金。
  二、纳税人不应以房屋买卖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新建商品房销售,一般在收款时开具“收款收据”,营改增后开具“不征收发票”。房屋买卖发票往往是在购买人办理房产证时开具,最早也不会早于房屋交付时间,因此也不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如果以房屋买卖发票开具时间作为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会少缴税金,形成偷税。
  三、纳税人不应以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新建商品房的房产证办理,一般是在开发商房屋完成大部分房屋交付后的12个月以后开始集中办理。很多购房人在入住、使用较长时间后才申办房产证。因此,企业不应以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间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如果以房屋产权证申办时间作为房、土两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会少缴税金,形成偷税。
  四、纳税人应以房屋移交书签收时间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
  房产购买人购买商品房,只有签署《房屋移交协议书》后,才意味着开发商对房屋产权的交付,购买人才真正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可以入住使用。
  这个签署移交协议的时间,就是购买人确认确认房、土两税的缴纳义务时间: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即签署《房屋移交协议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阳注册公司-商标注册-合阳代理记账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heyang_item/24564.html
本文标签:执照办理注册公司费用开公司注册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