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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可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吗?

发布于 2021-12-15

  2016年4月3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通知”),2016年8月3日,继续执行发布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从47号通知下发以来,很多人咨询,收费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了,那么以后员工私家车的过路费是不是就可以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了呢?
  根据47号通知第二条 款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要解读47号通知所引发的“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可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吗?”这个问题,我们得逐一回答以下问题,才能给出答案。
  问题一: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得的经营收入有关吗?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实操作:如果你说员工开私家车为企业办事,应该可以理解为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吧?应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吧?那么取得的私家车过路费发票是不是可以让企业作进进项税额抵扣呢?
  这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你得先回答,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提收入有关?请接着看问题二。
  问题二: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呢?
  现实操作:你可能会接着解释,我们公司对员工交通费开支实行“车改”政策,每月员工拿发票到公司报账,限额据实报销,员工日常工作用车不再报交通费,是不是就可以说明了,私家车过路费开支与企业取提收入有关了呢?
  政策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过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解释,应该将个人报销取得的“车改费”,归属为交通补贴所得,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实操作:你可能会接着问,如果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员工私家车过路费开支就可以让企业作进项税额抵扣了呢?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得先回答一个问题,只有企业取得的有偿服务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那么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有偿服务吗?请接着看问题三。
  问题三: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营改增后属于销售服务中的有偿劳务服务吗?
  政策依据:根据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那么也就是说,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销售服务,不能向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发票,只能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过以上三个问题的连环解答,我想你应该清楚了,员工私家车过路费,让公司作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大家在后续工作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政策学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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