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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发布于 2022-01-09

  导语: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哪些?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实际困难是什么?近日,北京国税对这些热点进行归纳梳理,形成26个热点问题汇总,作为端午节一个特殊的"税"情"粽"意送给广大建筑业界的朋友们,以期对建筑业企业顺利实施申报提供帮助。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17%交税、还是全额按11%交税、还是制作按17%交税安装按11%交税?
  答
  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
  不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需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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