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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降税,各种组织形式税负比较
发布于 2021-12-13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9年度起放宽小微企业标准并适当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后,个人通过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税负有什么区别呢?以年利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为例,分析比较如下: 一、个人通过小微企业经营所得税负分析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按照新规,通俗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5%(不考虑公司制企业,可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系列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负可能更低)。 企业所得税税负:5% 个人所得税负:(1-5%)*20%=19% 合计所得税税负24% 二、个人以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的税负分析 1.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各项费用扣除下: 个人所得税税负:100*35%-6.55=28.45 合计所得税税负28.45% 2.核定征收等特殊征收方式不在讨论范围。 三、个人通过合伙形式开展经营税负分析 通过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所得税税负,和上述以个体工商户模式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如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综合研判:小微企业税负下降后,年利润100万元左右,个人通过小微企业、合伙制或个体工商户模式开展经营,在不考虑特殊的征收模式下,合伙制和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下的所得税税负优势已经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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