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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如何理解福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的规定?

发布于 2021-12-14

  浙江省某福利企业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2006年10月份开始作为批试点福利企业,取消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企业发放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企业2007年1月1日至7月1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07]67号文是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在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试点进行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地区反映出的问题,又对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非试点地区的福利企业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您问题所述,浙江省某福利企业应属于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规定的试点地区的福利企业,不能按国税发[2007]67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执行,因此浙江省某福利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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