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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热点问题解读

发布于 2022-01-22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出了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随后下发文件贯彻落实此项决策部署。其中“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吸引了许多小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强烈关注。为此记者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内容、注意事项、办理程序、发票开具等问题,专访了甘肃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杜争平。
  杜争平首先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进行了简要回顾: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同时允许已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到10万元(含本数),再次允许已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记者: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非常关注转登记政策?
  杜争平:这主要与增值税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及不同计税方法有关。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抵扣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目前其适用的税率主要有三档:生产销售货物和劳务适用16%的税率,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适用10%的税率,现代服务等行业适用6%的税率。作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目前生产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销售或租赁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规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直接乘以3%或5%的征收率。
  因此在不同类型、不同计税方法下,其增值税税负会有明显的高低差异。
  记者:您前面介绍了去年和今年推出的两次转登记政策。今年的政策应该是对去年政策的延续,请问具体有什么不同之处吗?
  杜争平:概括起来讲,就是政策的力度加大了。
  2018年实施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以下简称“转登记”)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即通常所说的销售货物和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被排除在转登记范围之外,即通常所说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允许转登记。
  今年转登记范围扩大,面向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记者:目前享受转登记主要要查阅那些政策文件?
  杜争平:主要是三个公告:一是《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是《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三是《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记者:具体来说,符合什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杜争平:简单讲,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讲,还要注意两点:
  ,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问题。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对转登记前经营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纳税人,可按照月或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来确定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
  第二,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记者:符合转登记条件一般纳税人,还要考虑那些因素才可办理转登记业务?
  杜争平:去年全省有9734户一般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业务,小于我们的预期,甚至出现了个别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又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的现象,因此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到底要不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企业从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相关因素最终决定。作为税务部门,我们给出两方面的建议,供纳税人参考:
  一是企业内部方面的考虑。总结起来有两点,,测算实际增值税税负是否高于3%或5%(从事不动产销售或租赁的一般纳税人要用5%来衡量,下同)。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销售行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销售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如果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高于3%或5%,那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税负就会下降,建议转登记;而如果目前的增值税税负低于3%或5%,那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税负反而可能会升高,建议慎重选择。同时应注意,测算实际增值税税负时,建议选取经营正常的时段测算,避免季节性经营等时间因素导致的税负波动而影响决策。第二,如果企业树立了做大做强的发展理念,从延续经营的角度讲,建议企业谨慎选择是否要转登记。
  二是企业外部方面的考虑。符合条件的转登记企业,要结合上下游客户的业务需求、市场地位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转登记,重点关注下游客户。先来看上游客户,大致分两种情况:种情况,如果上游客户对企业类型有特殊要求,即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时要慎重选择是否转登记;第二种情况,如果正常情况下,企业能够足额取得进项抵扣,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3%或5%,但企业的上游主要客户符合转登记条件已经或可能转登记,此时建议企业转登记。再来看下游客户,如果下游客户要求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从长期发展看,企业还需做好测算,慎重权衡是否转登记。
  记者:这样看来转登记与否,确需多方面进行分析决策。那么,甘肃省此次符合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有多少户呢?
  杜争平:根据我们初步测算,全省约有1.2万户。
  记者:如果企业最终确定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什么时候实施转登记比较好?
  杜争平:总体讲就是宜早不宜迟。但如果企业有留抵税额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转登记日上述留抵税额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此时就要仔细测算把准时机。建议从两个方面综合衡量:一是留抵税额和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12月31日前的转登记日得到有效消化,甚至是全部消化;二是此时企业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上两点要尽量完美契合,但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累计未超过500万元为先为要。
  记者:您前边讲到去年有个别纳税人转登记后又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这些纳税人今年想再转登记,可以吗?
  杜争平: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简言之,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办理转登记一次,即此次转登记的机会只有一次。
  记者:请问转登记的手续怎么办理?
  杜争平:《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发布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的表样。需要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记者:有企业询问,免税销售额提高或转登记后已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仍可以自开吗?
  杜争平:可以的。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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