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风险提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后,国务院和财税部门又相继对诸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进行了修改、废止、过渡以及进一步明确。为了帮助纳税人做好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确进行年度纳税调整,本文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希望对读者有所借鉴。 一、应税所得的确认与调整 确定是否居民企业。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确定自身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正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特别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货物应税所得的确认。除正常的销售(营业)收入外,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列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的确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按取得的预售收入预缴税款的,如果在年终其开发产品已完工,应据实结转收入及成本,并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对外处置外购资产应税所得的确认。对外处置外购资产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关联方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作价的,应按《实施条例》规定的调整方法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如果企业不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不但有权进行调整,而且对应当补征的税款,自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 资产重组中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发生资产重组时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没有及时确认所得、损失和计价基础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调整费用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对下列费用扣除项目进行调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计入有关存货资产成本,待该产品出售时连同其他成本项目金额一并扣除,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支出的前提下才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5%的比例扣除,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按提取比例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同时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扣除,用其他凭证拨付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更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确定扣除额时必须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坏账准备、呆账准备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但企业发生的相关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接受关联方债权方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的情况下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如果企业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上述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三、调整资产扣除项目 在税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调整的项目主要有三项: 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将生物资产列入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明确了扣除范围、计价基础和折旧年限。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税法只允许税前扣除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因此,企业必须将这三类生物资产分别进行核算,否则其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计价和折旧方法以及修理费列支等政策均进行了调整,企业在年终汇算时要认真对照新政策,及时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存货成本的结转。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成本的计算只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方法,采用其他方法的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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