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环境,按照与税收执法活动关系的密切程度,可分为直接环境和间接环境。如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设置就是直接环境,而公民的纳税意识则为间接环境。从税收执法环境产生的来源来划分,可分为内部环境如税务人员自身素质和外部环境如司法保障制度等。此外,按照环境性质划分,税收执法环境也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本文仅对当前外部或间接的税收执法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从而引起人们重视和关注税收执法环境的建设,让诸多外部环境或间接环境更好地服务于税收,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一、当前税收执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税收事业改革发展和实践来看,由于受社会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济制度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多方面的影响,当前税收执法环境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及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依法诚信纳税观念尚未普遍形成 纳税意识是一种无形的“税源”,对于做好税收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存在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社会及公民的纳税意识仍然不容乐观,仅从2005年全国税收稽查情况来看,检查纳税人108万户,查补收入达361亿元,则充分说明这一点。 1、我国历史和文化影响。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人们对税收可谓深恶痛绝,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往往是税收的代名词。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到极“左”路线和“非税思想”的影响,片面追求税制简单化,淡化了人们对税法的认识,税收本身积极的作用得不到彰显,加之宣传导向的偏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本质没有得到广泛认可。 2、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影响。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许多纳税人不仅文化水平低,而且自身生产力发展也十分有限,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不高的特点,资本积累阶段还没有完成。以宿迁市为例,小酒厂、小板材厂、小粮食加工等中小私营企业占企业税务登记的50%以上,泗阳县境内400余户板材加工老板,90%以上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些状况的存在对于良好纳税观念的形成,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可以说不言而喻。 3、纳税人政治权利影响。由于我国长期强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非对等性,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我国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规定,在1995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中才有所体现),依法纳税光荣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提供“公共产品”的纳税人对“公共产品”使用分配参与力不强,纳税人应有的政治地位和依法纳税的荣誉感、责任感得不到体现。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对依法诚信纳税观念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税收执法困难重重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工作虽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以致于在实际工作中,税收执法显得步履维艰。 一是税收基本法缺失,税收执法基础薄弱。税收基本法是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地位,对各实体法和程序法起着统帅作用。但目前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没有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使得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现象。税务机关执法权常常被他人剥夺;国、地税两个机构因为征管范围的划分问题时常争得面红耳赤;违反相关规定不协助税务机关执法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等等,所有这些情况充分表明税收执法水平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执法刚性不足。目前现行的各单行税法立法层次普遍偏低,权威性不够,真正称之为法的只有三个,其余均为条例、规章,并且这些条例、规章,条目比较混乱,还经常处于修改、变动和增补之中,显得税收执法刚性不足,稳定性差,使老百姓对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了疑惑,也动摇了他们依法纳税的信念。 三是现行税法条款界定不够严密,税收执法难以落实。我国现行税法在诸多条款的制定和表述上,相互矛盾,用语含混,以致税收执法条款形同虚设。如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条件变化频繁,且前后标准不一,基层难以准确把握。又如在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时限方面,《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两者不够一致。再如《征管法》第64条规定,对纳税人编制虚假计税依据,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显得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现实当中往往是“轻描淡写”。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给税收执法带来相当的不便。 (三)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干预税收执法现象屡见不鲜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法律和大局意识欠缺,不能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税收执法的关系,重眼前局部利益,轻长远整体利益,违反税收法律,违背经济规律和税收工作管理规律,干预税收执法的现象和行为屡见不鲜。 一是对税收职能作用的认识上,忽视税收制度本身的调节功能,将自己的愿望和要求,置于和长远发展利益之上。把税收简单看成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自己可以任意使用。当前,为了追求GDP的高增长,盲目招商,对一些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只要企业规模投入大,不顾产业发展方向,盲目引进,并且在这一类企业的发展上,要求税收让路,强调“放水养鱼”,使实施的许多税收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的成效,这不仅严重违背了的产业政策,违反了税收法律,也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祸根。 二是在税收收入的组织领导上,重收入指标,轻收入质量,忽视经济税源对税收的决定作用。税收收入作为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都把它列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在一些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地区,甚至把它作为“面子”工程来抓,于是在下达税务部门收入任务上,不顾本地税源实际,盲目加码,使得税收计划大大超越本地经济税源。在日常管理上,不考虑经济和税源结构,一味地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到“首季开门红”、“半年双过半”,税收工作秩序时常受到干扰。 三是在处理行政管理权与税收执法权的关系上,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干预日常税收执法。特别是当前在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方面,地方政府不是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使职务,而是人为设置重重障碍,制定层层关卡,对税收执法实施行政干预,以言代法、以文件代法,出台一些有悖于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有的地方政府打着整治投资环境的旗号,施行“检查审批制度”,正常的涉税检查,必须经过政府几道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致使部分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有的地方政府对纳税人反映的涉税问题,不问青红皂白,轻者要求税务部门无条件办理,重则扣上破坏投资软环境的帽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上述政府种种做法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税收执法工作,而且也使税收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从不久前审计署公布情况看,在被审计的6个省、80个开发区中,税收流失达65亿元,政府成为纳税人偷、逃税收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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