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所得税申报是不是没有清单申报、专项申报了? 答:《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 1.纳税人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搜集、分类、保管,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 2.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填写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调整表。填写时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并按对应项目填列。 3.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并不改变资产损失所需证据材料,纳税人仍需要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归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有关涉税资料保管期为10年。 二、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发票是2018年开具的可以吗?还用调增所得额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已进行会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已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2017年计提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缴纳,在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四、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五、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六、公司租房交的房产税列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中是否全部调增,具体列入哪一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发放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是否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人人有份的、按月随工资发放的通讯补贴、车改补贴、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答:《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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