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在异地设立非分支营业机构一个,由该机构负责人牵头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发票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收入由公司收取扣除10%管理费后,将剩余的90%部分返还给该营业机构,并实行自负盈亏,经营期为五年,问如何处理财税事宜? 笔者认为:按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总机构可申请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购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两者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在异地设立的非分支营业机构,因其属于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同样涉及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发票领购与使用、税费缴纳等问题,其处理方法如下,供参考: 1、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该公司在异地设立非分支营业机构,经营期为五年,因此,应当向非分支营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会计核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在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就涉税会计核算问题,只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法规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并没有明确分支机构或者异地设立非分支营业机构必须独立或者单独核算。但是,按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主体假设的基本要求,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是会计主体,车间、分公司、营业部也可以成为会计主体,关键是看管理的需要。 该公司在异地设立非分支营业机构,虽然没取得营业执照,但计划经营五年,超过180天的期限,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已明确90%的收入归该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因此,从企业管理角度看,应当单独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经营成果,从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角度讲,也应当单独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正确核算应缴纳的税款。 3、发票领购与使用。 在没有到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前,应持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到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自行开具使用,并接受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4、税费解缴。 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非分支营业机构,特别是在营业地办理登记以后,已具备独立缴纳税费的主体资格,其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均应当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5、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按照《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规定在申请时除填报申请表和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会计人员的相关证件以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均为复印件)外,没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因此,如果设在异地的非分支营业机构是增值税纳税人,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还可以向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一般纳税人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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