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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营改增"后外出经营如何判断纳税所在地

发布于 2022-01-22

  提问:
  我单位是勘查地质技术服务单位,现在省内外出经营。我单位为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现到省内其它地方进行钻探等勘查服务,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在当地交纳税收,问是否需要在当地交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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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复: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外出经营,应申请外管证,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应在当地纳税并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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