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 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 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更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三)税收筹划 案例一,八方超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2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20元的现金。该超市销售利润率为30%,销售额100元,进价70元,进项税额=70÷(1+17%)×17%=10.17(元)。 超市同样销售100元的商品,选择那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法一:商品八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80元。 增值税=80÷(1+17%)×17%一10.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80-70)÷(1+17%)=8.55(元) 所得税=8.55×33%=2.82(元) 应纳税合计=1.45+2.82=4.27(元) 方法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l+17%)×17%-10.17=4.36(元)赠送2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12)÷(1+17%)×17%=1.16(元) 赠送20元商品,商场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20×20%=4(元) 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00-70)÷(1+17%)=25.64(元) 所得税=25.64×33%=8.46(元) 应纳税合计=4.36+1.16+4+8.46=17.98(元) 方法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20元。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4.36元,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4元,应交所得税8.46元(同上)。 应纳税合计=4.36+4+8.46=16.82(元) 很明显,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更优,企业负担的税金最少。 案例二,某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销售金额为10万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期限30天,如果10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价格优惠。 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从企业税收负担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可通过修改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方法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0天,并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17%)×17%=14094.02(元)。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 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0天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企业主动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3%折扣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1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且节省了435.89元的增值税。如果对方未在10天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再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此外,税法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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