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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征收率从3%降为1%,差额的2%税款去了哪儿

发布于 2022-01-09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与1%的差额部分的税款去了哪儿?大家很关心,笔者不才,斗胆举例说明如下。若有异议,欢迎拍砖!
  假设甲企业为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的月含税销售额为20.6万元。问:甲企业3月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甲企业3月应申报增值税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20.6/(1+1%)=20.39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1%=20.396*1%=0.20396(万元)
  所以,甲企业3月应该缴纳2039.60元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分母中的征收率为“1%”,而不是“3%”,也就是说,从静态看,上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其中减征的2%税款,实质上是减给购买方,而不是销售方。销售方从购买方收取的是按1%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压根儿不能收取减征的2%税款,因此,给予2%的减征税款不可能包含在销售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当然,也不存在将给予2%的减征税款作为其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其销售同质同量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如果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因素的影响,仅仅考虑购销双方议价能力强弱的影响,其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会发生如下变化。
  仍以上述甲企业为例,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后,其含税销售额区间为[20.20,20.6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区间为[0.20,0.20396]万元。如果销售方强势,则减税红利由其独享;如果购买方强势,则减税红利由购买方独享;而大部分情况下,则是减税红利由购销双方共享。上述销售方享受的减税红利,在形式上已经体现为销售额,而不是税额。
  特例:当购买方是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为了便于结算以及购买方抵扣,往往要求销售方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另外,有人问,销售方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行不行?笔者认为,既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那么,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的普通发票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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