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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纳入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发布于 2022-01-09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第五议定书”)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2019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于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在内地,自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将适用于第五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及要点解析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第五议定书纳入了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将可以享受至多三年的免税待遇。
  适用对象
  受雇于香港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校”);及主要为在内地院校从事教学或研究目的的香港居民,或在紧接前往内地之前曾是香港居民的个人。
  适用免税的收入
  为公共利益而非私利从事教学或研究取得的由香港雇主(或代表香港雇主)支付,并在香港征税的收入。
  免税期限
  因教学或研究次到达内地之日或2020年1月1日较后的一日起计算三年1。
  [1]例:受雇于香港某大学的香港居民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内地院校从事教学工作,若符合条件,其由该教学工作而取得的由香港某大学支付并在香港征税的报酬,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可在中国享受免税待遇。
  毕马威观察
  此次在第五议定书中纳入该条款体现了我国积极推动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大力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科学文化事业的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与100多个及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80多个与地区的协定中包含教师及研究人员条款,相关免税条件及免税期限不尽相同。举例来说,中美税收协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个人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免税待遇,在此期间如个人中止教学或研究活动并离开中国,则免税期计算中止,并从其为教学或研究活动返回中国时继续累计;而中德税收协定则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由于教学或研究目的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以外的报酬可以免税,免税期为两年,并进一步规定如个人在中国停留期超过了两年,则相应的收入应从抵达之日起纳税。
  因此,雇主及拟享受协定待遇的教职人员须合理判断是否具备享受免税待遇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
  雇主单位是否属于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
  受雇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受雇个人在单位所从事的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协定免税条件
  报酬发放方式是否符合协定免税条件
  另外,税务总局于2019年10月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将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简化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料报送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我司在该公告发布之后就资料报送要求与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咨询和探讨,了解到某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就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仍有一定的资料报送要求,以便合理指导该地区纳税人对于税收协定的理解及运用。因此,建议扣缴义务人及拟享受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待遇的个人在申报享受免税待遇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必要的资料报送清单及流程。如有必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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