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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总局紧急下发两文件 明确减征车购税管理事项

发布于 2022-01-09

  总局紧急下发两文件 明确减征车购税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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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财政部与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文件,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 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文件出台后,引起广大购车族的极大关注,对具体执行事项,提出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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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的紧急通知》(货便函[2009]12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减税的起止时间和减税范围
  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1.6升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购置时间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确定。
  减征车辆购置税的部分乘用车是指小轿车、越野车、额定载客人数在9(含驾驶室准乘人数)位以下的小客车和部分专用车辆,具体界定范围财政部和总局即将发文明确。
  ?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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