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80-9213-9007
宁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释义
发布于 2021-12-14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抵免税额时提供证据义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际税收抵免,但是对于国际税收抵免中的具体抵免程序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实施条例对此有必要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本条的规定是新增的内容,原内资、外资税法没有相应规定。从内容上来看,本条的规定似乎属于税收征管方面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税收征管法,但是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是税收征管中的一般性问题,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条例通过本条对这个内容作了明确。国际税收抵免中,鉴于税务机关征管权限和征管能力等方面因素的考虑,本国的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准确掌控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税收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承担查明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而对于居民企业来说,其在境外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掌握的情况和资料相对较全,有能力提供其活动所涉及的一些证明材料,由其承担提供自己在中国缴纳税款的有关材料,实践中比较可行,也比较合理。所以本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时,负有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的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依法进行税收抵免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外缴纳的税款有关纳税凭证,这些纳税凭证需由中国境外税务机关所填发。由于各个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语言文字等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并非强调名称上的一致性,而是强调实质上的同一性,只要负有税收征管职能的中国境外机关,不管其称呼是什么,都属于本条规定的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另外,考虑到各国税收凭证的式样、内容以及管理等千差万别,无法进行一个简单的统一界定,所以本条所要求的也是“有关纳税凭证”,而没有具体指明纳税凭证的名称、格式要求等等,主要还是由我国的税务机关在实践征管中,借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和经验,对其进行个案甄别、认定。如果居民企业无法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那么将得不到相应的税收抵免。
【陕西财税代办|联创财税】:专业为广大企业及创业者提供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税务筹划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工商财税疑难问题,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办理!服务热线:180-4900-5268(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caishui.com/ningshan_item/607.html
本文标签:公司注册流程注册公司
特别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财税知识及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如您对所转载内容、署名等有异议,可与本网(info@sxlccs.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热门创业知识
-
宁陕西安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最新最全) 02-12
-
宁陕携手联创,让创业更简单 12-11
-
宁陕携手联创,共联共创共赢! 12-11
-
宁陕让创业更简单 12-11
-
宁陕让创业更简单 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