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法人所得税制 1.法人所得税制: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位置,与增值税不同哦 【例】分公司在增值税条件下,可能是单独纳税人 【问】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否)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税目 (2)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的:先税后分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利润没有分配也要缴税,特别提醒,将来分配就不需要再缴税。 【例】合伙企业利润200万元,分配300万元(含以前年度留存收益),缴个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200万元。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法人合伙人当年没有收到分配,要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当年收到以前年度利润分配,不再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3)分红路线图(税总函(2005)300号文件)——个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是一回事 【例】有限公司—分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要缴个税 【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红—有限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没有重复哦! 【例】提醒PPP项目中,投资方不要“多缴税”哦! (4)补充知识:LP和GP 其他规定 3.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分类:纳的“税”不同,“人”也不同 分公司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不是单独纳税人,汇总纳税(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二、增值税:分公司可能是单独纳税人或不是;实务中具体看是否有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 1.有:单独增值税纳税人,注意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也可以申请汇总纳税; 2.没有:不是单独增值税纳税人,“汇总”总公司纳税,实务中当总公司“部门”来处理。 三、普及知识:子公司对应的叫“母公司”;分公司对应的缴“总公司” 四、印花税:思考是不是单独合同主体,是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呢?(不是) 小微企业概念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1.标准(三大指标,同时满足)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财税文件说“小型微利企业”的,说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标准 3.小型微利企业不等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也可能是小型微利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标准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及金融等优惠政策中涉及的“小微企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 【例】财税〔2016〕98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税法优先原则 就是说税法和会计不一致,汇算清缴时,税法规定说了算! 税法优先原则,即有税法规定,会计服从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例】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财政部关于企业增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都有规定,在财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只在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即包括纳税调增,也包括纳税调减。也就是税法优先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无论调增和调减,只要有税法明确规定,都应当是会计服从税法,而不能异化为“纳税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纳税调减的时候,税法服从会计”。 税法协调原则 也就是说,会计不要超过税法规定,就按照会计处理来!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关于“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更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不需要调整。 提醒: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是“更低”年限! 税法空白原则 也就是说,税法没有规定的,就按照会计处理来!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制度构成税法的组成体系。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关系 实务操作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记录 1.因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纳税调整,税法的纳税调整基于会计记录,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但是可能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2.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无差异,因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等原因进行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纳税调整基于税法规定,并非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不属于会计处理依据,因此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 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处理等 【例】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份,按照合同约定,预收一笔定做产品的款项117万元(含税),并预收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合同约定,定做产品应于2017年2月26日交货。 问题一: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 所谓虚开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那企业经营业务没有办法开展,很多预收款,预收款开票都算虚开!只要将来有业务发生,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开具发票时证明有业务会发生。 开票就要确认收入是不准确的 特别提醒:增值税收入、会计口径收入、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是一回事 1.增值税收入——确认(除按规定开具的不征税收入的特殊发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会计口径收入—不同类型收入确认收入口径不同,上例中不确认,不符合下列文件中的第5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 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同类型收入确认收入口径不同,上例中不确认,不符合下列文件中的第4条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前开票账务及申报处理 1.开票方的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具体是: 借:应收账款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上例中: 借:应收账款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银行存款 ?117万 ? ?贷:预收账款 ?117万 需要提醒的是,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的列报方法:“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预收款项”项目,应当根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 上述案例中,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也是“预收账款”列报100万。 2.预付款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等到收到产品后才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申报不需要确认收入,就会存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税货物销售额项目金额会大于“利润表”中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汇算清缴表的营业收入项目金额,属于正常现象,作为企业应准备购销合同复印件、文字说明,供税务机关核查。要不然在上述案例中预缴或汇算清缴只有“100万元的收入”,没有销售成本啊! 【作业】房租发票提前开呢?如何处理呢? 对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搞清楚了吗? 1.企业取得被投资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2.企业取得被投资居民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视同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企业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作为免税收入;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不作为投资收益; 4.企业从被投资居民企业撤资或减少投资,取得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5.企业因被投资居民企业注销清算或被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按税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取得的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部分,视为股息所得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 6.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因税率差而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我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分回来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需要因税率差而补缴企业所得税。 8.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根本就不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收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免税还是不免税后入,直接全额纳税调整,被投资盈利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减,被投资亏损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纳税调增。(参考依据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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